议购价格,要力求协商一致。
(二) 议销价格。一般要坚持薄利多销的原则, 以议购价格为基础, 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加上必要的费用和薄利(统算利润掌握2%—3%)制定,一般应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粮油议销价格要有合理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季节有赔有赚,做到全年统算略有利润。议销商品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价格的费用率,一般都应低于同类平价商品的差率。议价商品的利润额也不要超过同类平价商品。对用议价商品做原料、辅料的饭菜、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的议销价格,应从低掌握,一般应依照同类平价产品的价格计算生产和加工成本,另加议价原料中平价与议价的差额和税金,确定出厂价或销售价。鲜活商品,可根据质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灵活掌握,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不同企业之间,价格可略有不同,以利于竞争。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并便于群众监督,议价销售与牌价销售要分开,并标明价格。平价购进的商品,不得按议价销售。对某些定量供应的商品,一般不得停止或减少平价供应。 不准随便抬高议销价格, 不准把经营紧缺的议价商品作为牟取超额利润,多发奖金的手段(议销粮、油按粮食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 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
管理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市场商品供应,有利于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理权限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规定主要商品议购价格的最高限价。省级物价综合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同时管理议购、议销价格。为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抬价抢购或大幅度压价收购,影响生产,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 应当提出最高限价
和最低保护价的意见, 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核定,并公布于众。有些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可以由地、县人民政府核定。市、县级主营公司,对议购议销商品有以下作价权限:(一)在上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掌握价格;(二)上级没有规定幅度的,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自行议定价格;(三)对鲜活商品,可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和上级规定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确定价格;(四)冷背残次商品,在上级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有权自行削价处理。兼营企业单位按照主营公司掌握的价格水平进行购销业务。 进行独立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