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一九八一年七月三十日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粮食部、
对外贸易部、国家水产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农副产品议购议销,是促进农业生产,搞活市场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加强对议购议销价格的管理,平抑集市价格,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 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
议购议销商品的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一、二类农副产品中的重要工业原料、畜产品、大中城市及工矿区的大宗蔬菜、中药材(包括三十四种贵重药材)不搞议价;外贸商品基地有奖售和换购物资的主要产品也不搞议价。对少数重要的三类农副产品,在主要产地应派购一部分。派购以外的部分,仍属议价范围。
为了严格掌握议价商品的范围, 一、二 类农副产品的划分,全国要大体上一致起来(附现行一、二类农副产品目录) 。各地结合具体情况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二、三类品种之间作个别调整。在二类农副产品中,哪些品种在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实行议购议销,或降为三类的,要按商品管理分工权限,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除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二类农副产品不得在计划收购任务内,划出一定比例议价收购,搞平议结合价格。
二、 议购议销商品的作价原则。
议购议销商品价格应兼顾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既要有利于搞活市场,又要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 议购价格。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 ,保护并合理利用资源 ,考虑与相关产品的比价,同生产者协商议定。供求大体平衡或供不应求的商品,议购价应略低于当地当时的集市贸易价格。同时,经营部门要通过吞吐业务,调剂余缺,平抑集市贸易价格。在具体掌握上,对国内外市场大量需要,又不与粮棉争地,生产技术复杂,多年生的山林土特产品和主要水产品,议购价格可适当高些;对供求基本平衡,国内外市场需要有减少的趋势,又与粮棉争地的农副产品,议购价格要低些;对那些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不适合市场需要的滞销积压商品,议购价应从低掌握,以促进生产更好地适应需要。粮油议购价格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景、不同季节、不同品种、不同质量,参考集市价格,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确定。
农副产品议购价格高于牌价幅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粮油有些品种可以低于或相当于超购价,有些品种可以略高于超购价,但不能过高,防止刺激市价上涨。其他农副产品议购价高于收购牌价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个别品种单价较小或牌市价差距大的,可以高于百分之三十;有的品种供过于求,议购价也可以略低于收购牌价。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有些重要农产品的议购价不要低于最低保护价。议购价格应根据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 适时调整。接攘地区的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