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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失效]

 第五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要有完整的数据和经过实践检验的评价,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 励

 第六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年统一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七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适当部位嵌刻优质工程奖荣誉标志,并对参加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颁发奖状、奖牌。
 第八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优先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公共工程的施工,优先供应原材料和能源。
 第九条 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单位,次年不再复评,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复查,达不到原审定标准时,应限期采取措施,改进提高,否则,应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撤销其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的荣誉,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颁发国家优质工程奖是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创“优秀设计”和施工企业创“全优工程”的重要技术政策,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统一制定的“优秀设计”标准和“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为本条例的附件。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优秀设计标准

 (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得到有关方面的好评。
 (三)工艺先进、设备选型合理、切合实际、符合国情,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经济效果好,可以代表本行业先进水平。
 (四)民用建筑还要具有经济实用,造型美观,建筑风格有所创新。

二、全优工程六条标准

 (一)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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