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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9日)废止

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国家建委、国家计委颁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国家创造更多“全优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决定颁发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

二、获奖对象、条件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奖以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为奖励对象。分别称“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其获奖条件:
  1.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
  凡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工厂、矿山、道路、桥梁、港口、水坝、电站、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民用建筑群等,设计、施工按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设计达到“优秀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品标准的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金质奖”;设计达到“优秀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在百之九十以上的授予“国家优质工程项目银质奖”。
  2.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
  凡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在报告期内竣工的单位工程,按“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一次验收达到百分之百,其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授予“国家优质工程企业金质奖”;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按“全优工程”六条标准一次验收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其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授予“国家优质工程企业银质奖”。

三、评选审批

 第四条 国家优质工程项目奖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国家优质工程企业奖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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