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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
 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根据国务院(81)10号文件《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十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同意,现将《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并在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必须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使提成率能够正确地体现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要保证在扩大经营、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首先是国家增加积累,企业增加收入,并使职工所得也有所增加,防止偏顾一头的倾向。
  二、按照《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整顿基层企业,大力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增收节支,但决不容许以违反政策,抬高物价,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的错误做法来追求利润,扩大提成工资。
  三、各级商业、服务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从有利于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 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大局出发, 艰苦奋斗,努力工作。 要深入基层, 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使这一项工作健康地推行。

附: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是适应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特点,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和同工同酬原则的一种较好的工资形式。实行这一工资制度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集体、职工个人和消费者四个方面的利益,在增产增收并保证国家、企业多收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收入。
 第三条 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记录、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比较健全,财务上独立核算,严格计算经济效果。

第二章 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第四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其提成工资可分别实行小组提成或企业提成,凡是营业额或利润额能够单独计算检查的小组,可以实行小组提成,只能按企业计算检查的,则实行企业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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