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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关于成立中国包装总公司的请示

  (2)按择优的原则,通过投资分期分批地与一些包装容器厂和包装材料厂实行合营。
  (3)通过供销、加工订货、合作生产、提供新技术等形式,与一些包装器材厂建立联营协作关系。
 三、资金和物资供应
  总公司的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渠道是:国家在年度计划中,每年拨给总公司一部分技术措施费、中短期贷款等,作为组织联合现有包装企业的投资。
  总公司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国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该项资金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直属企业由国家物资总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地方企业由地方负责供应。
  总公司的开办费,请财政部拨给。总公司的管理费由总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向所属联合企业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包装企业提取。
  总公司进口大宗原料、辅助材料,按原渠道申请外汇;引进设备样机、技术所需外汇,另行专项报批。
 四、组 织 机 构
  1.总公司成立董事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主要地区包装公司经理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总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全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公司下设科研所、学院和若干经理部;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按包装的不同行业分设若干专业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可设在生产比较集中的省、市、自治区。总公司设在北京。
  总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一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经营管理所在地区的包装企业。分支机构的干部任免、劳动工资指标、业务经营等属总公司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设立地区包装公司。各级经委必须加强对包装工作的领导。
  3.总公司编制为企业编制,定员为八十人,除从包装企业和事业单位抽调四十人外,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毕业的大学生中分配四十人。请国家人事局调配。
 五、经 营 管 理
  1.包装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直属企业由财政部与总公司商定;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同级包装公司商定。小型包装企业可以采取上缴所得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2.总公司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所属分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3.合营、联营企业应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双方共同管理,按投资比例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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