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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大力发展民族用品生产,搞好商品供应。
  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用品生产的方针, 就地生产,
就地供应。近几年民族地区发展起来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来之不易,要坚决搞好,不要轻易停产、转产。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民族地区目前还没有条件生产的民族用品,应当继续发挥沿海老产区的作用。为解决民族丝绸有些品种长期供应不足的矛盾,如烂花乔其绒、金丝立绒和交织提花绸等,除传统产区进一步挖掘潜力外,拟在新疆、四川等地的丝绸厂扩大生产能力。
  加强对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计划管理,把它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之内。所需原材料,纳入各级物资分配部门的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金、 银、 人造丝、厂丝、棉纱、皮毛、玻璃、钢材和铜、铝、锡、铅、锌及其加工材等,根据需要和可能,继续专项安排下达。对于一地生产供应多地的产品,如民族礼帽等少数品种,所需原材料,中央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照顾,专拨指标安排。当前供应比较紧缺的木材、 皮张等, 除了按计划供应当地以外,对少数民族特殊需要部分,适当增加指标,由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计划内和计划外增拨的原材料,都要保证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克扣和挪用。
  商品分配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使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状况更好一些。对某些供应不足的商品,凡是内地市场与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要优先供应民族地区;凡是出口和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外贸要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计划商品以及京、津、沪、浙、鲁等主要产区在分配三类工业品时,要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分配比例。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全国供应偏紧的商品,要在正常分配计划之外给民族地区以照顾,单列指标,专项安排。专项照顾边境县的商品,仍照现行办法继续执行。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茶叶、丝绸等商品,以及民族药等,商业、供销、医药、外贸部门,要设法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各级民贸企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根据上级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完善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搞好。
  (三)坚持实行“三项照顾”政策。
  这项政策,体现了党对民族地区的关怀,对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和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体制以后,仍应继续执行。对已批准实行“三项照顾”县(旗)的民贸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对应补充的自有资金,必须由各省、自治区财政根据商品资金定额,逐年予以安排解决。主要工业品最高限价和主要农副产品最低保护价,取消了的要恢复。对“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部门,不要因为管理体制的变更而取消照顾。对要求增加实行照顾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按规定的条件,根据需要与可能掌握审批,报送有关部备案。
  (四)大力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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