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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发布<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1日)废止

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三日铁道部公布)

 一、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铁路和企业的经济核算,加速货车周转,提高铁路运输能力,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即:
  ⒈ 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装卸的货车;
  ⒉ 专用铁道内装卸的货车;
  ⒊ 其他根据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
 二、 专用线内装卸的货车及按规定由发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其装卸作业时间的最长标准,应由铁路局分别按一般货物、罐车装运的粘油、保温车装运的冻结货物、长大货物车装运的长大笨重货物四类规定。
  车站应会同企业单位按货物品类,参照历史最好水平,查定装卸作业时间标准和一批作业能力。但装卸作业时间标准最长不得超过铁路局规定的最长标准。
 三、 专用铁道内装卸货车的停留时间标准,按上年度的实际货车停留时间,并参照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由车站会同企业商定。
 四、 货车装卸作业时间和货车停留时间的计算:
  ⒈ 由铁路机车取送货车时,其装卸时间的计算:自一批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时起,至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超过一批作业能力,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计算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的装卸时间计算。
  ⒉ 由企业机车取送货车时,其停留时间的计算,自铁路将货车送到指定的交接地点时 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到交接地点时止。
 五、 由发、收货人自行装卸的货车,超过装(卸)车时间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应核收下表规定的货车延其使用费。

                            单位: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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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 号 │   车     种     │  单 位 │ 费 率 (元)  │
├─────┼──────────────┼──────┼─────────┤
│  1  │ 罐车、保温车、长大货物车  │   辆  │ 2.50    │
├─────┼──────────────┼──────┼─────────┤
│  2  │其他货车          │   辆  │ 1.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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