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
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部门都要按着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考虑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切实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实现党中央提出控制人口的总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
职责分工的意见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 它涉及到人民的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人民生活的改善和人口质量的提高, 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并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如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
国家计委: 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些物质条件。
国家科委: 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计划生育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农委: 在拟定农村经济政策时,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人口计划。在农村社队推行生产责任时,要包括人口生育计划。
国家民委: 协助拟定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的方针、政策。
卫生部: 负责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节育手术事故的检查、治疗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的实施。
化工部和医药总局: 负责组织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器械的科研、生产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