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目前进展情况看, 不少地区刚刚进行布置; 有些地区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具体行动。看来,如不抓紧时机,集中力量,花大功夫,很难按照中央林业决定的要求,在明春以前完成。
(二)
各地试点经验表明,要搞好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具体指导:
一、 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搞好试点,培训骨干,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步骤、方法。
二、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单靠业务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建立领导小组, 设立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足够的力量,组成工作队,分期分批完成。
三、 一般分四步进行:一是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政策,提高认识,解除群众怕变、干部怕乱、怕麻烦等各种思想顾虑。二是实地查山定界,调处山林纠纷,清理乱砍滥伐,群众讨论定案。三是造册发证,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订立护林公约,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四是检查验收。
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基本搞好了,才能够保证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
(三)
各地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对有关政策问题的解决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确定山权林权,坚持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 凡是没有争议的, 都予承认,稳定下来,不再变动。避免牵动面过大,引起混乱。
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造林成果,防止借口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拆场毁林。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
二、 集体所有的山林,过去按规定或协议划归国营林场、伐木场的,凡是已按协议付给了报酬,或后来作过清理的,都予承认,不再重新处理。当时未经协议,后来也未作过清理的,通过协商,采取联营或收益分成的办法,给社队以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