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有关部门都要在今年内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制订规划,组织各有关研究单位和企业,力争在五年左右时间内完成主要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在制订规划前应在国家标准总局统一协调下,先定出标准化体系表,作为制订规划的依据。当前,首先应制订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技术标准。 对已制订的技术标准( 国标和部标),也要进行分析整顿。对于可用的或修改后可用的或应废除的,在分别清理后,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底前重新公布确认。今后制订的标准都要明确执行日期,标准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把制订、修订标准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企业和研究所完成计划的考核指标之一。
要积极协同国家标准总局搞好国标制订工作,会同国防工办制订军工标准。
四、 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处或局)和研究机构(一般部应设标准化研究所,总局设标准化研究室)。配备懂业务、有事业心的领导干部,充实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转散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尽可能归队),尽量保持人员稳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占各单位(工厂和研究所)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三,担任标准化归口工作的单位,比例还应增加。要积极改善标准化研究机构的工作条件。为加快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各有关部门可组织所属单位现有技术人员参加技术标准制订工作。并做到人员、组织和任务落实。标准化技术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应享受同等待遇。
五、 各有关部门要选择一些骨干研究所或企业,尽量利用标准、计量系统各专业归口单位现有的设备和力量,装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和仪器,成为各行业产品标准的鉴定、检测和试验验证中心。各企业也要配备适当测试设备,以便按技术标准严格检测本厂产品。所需费用应在技术措施费用内支付。
六、 制订技术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我国资源、能源条件和现有工业技术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业务性会议,各有关部门应派真正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同志参加。积极搞好国际标准的引进、翻译出版和试验验证工作,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通行的技术标准。
七、 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应列入各有关部门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分期下达。重要标准的研究、验证经费应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制订与修订标准的补助费请国家标准总局和各有关部门适当增加。经批准的技术标准应属科研成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