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
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
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集体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的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