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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
 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布)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集体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的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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