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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卫生部发布)


  为了加强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引进和购买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器材工作),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第二条 器材工作,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为科研服务的原则,贯彻国家有关科研政策、 物资政策和财政政策, 讲究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做好综合平衡,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条 器材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特别是与科研教学、医疗、材务部门,要经常联系,共同商量,紧密协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部属研究单位和医学院校均应单独成立器材处(科),器材工作要与生活后勤分开;其下属所、医院要成立相应的器材管理机构。
 第五条 器材部门的工作,应由主管科研、教学、医疗业务的副院、校、所长领导。
 第六条 要选派热心为科研服务,熟悉器材业务,办事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器材处(科)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 器材处(科)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研究室)做好装备计划和发展规划,编制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实验动物等的年度需要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
  4.负责仪器的购置、维修、调配,组织协作共用等管理工作。
  5.负责领导下属的仪器室、维修室、器材仓库等单位的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业务管理。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器材工作人员的分配及对他们的培训、定职、晋升工作,使器材工作的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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