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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失效]

  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别管理的规定,不准挪用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准用银行贷款搞职工福利或作其他财政性开支;未经批准不准赊销商品,预付货款;不准利用银行贷款向外贷放。
  二、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有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保证。库存商品,原辅材料要符合出口需要,企业购进质量、规格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商品,银行不予贷款。
  三、企业发生亏损,不准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必须于亏损次月底前拨齐。逾期未拨的亏损,转入专项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在各单位拖欠外贸贷款未解决前暂不加息)。
  四、凡向银行贷款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向开户银行报送借款计划,为银行做好信贷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借款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生产计划,以及上述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抄送开户银行一份,企业主管部门的上述报表及汇总资料应抄送同级银行。
 第四条 贷款计划的编制和掌握
  一、外贸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在批准的贷款指标内掌握发放。凡办理外贸贷款的各级银行(包括人、农、中三行)均应按年编制商品流转贷款计划,并详列编制依据和实现计划措施,报上级行同时抄报中国银行有关分支行。中国银行省、市、自治区一级分行应汇集人、农两行计划(包括辖内行计划),于当年十二月底前上报总行。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后层层下达,贯彻执行。如需追加、调整贷款指标,应事前提出申请,报上一级中国银行批准。
  二、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指标以内,审查批准辖内行和省属外贸企业季度贷款计划指标。当地银行在批准的季度贷款计划指标以内,掌握发放贷款。
  三、周转指标的使用,由省、市、自治区一级分行,统一掌握。年度中间,由于企业季节性、临时性集中进货等原因,确需临时超过年度贷款计划指标增加贷款时,可用此项贷款指标调剂解决,但必须于年末以前归还。
  四、内地派往口岸常驻的外贸独立核算单位,在口岸银行开户,其贷款计划送口岸银行,纳入口岸银行贷款计划,直接贷款。
 第五条 帐户设置
  一、定额贷款户:外贸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实行存贷合一,购进商品和商品流通费的支出,销售商品的收入,均应记入此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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