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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失效]

  四、外贸加工厂(以保管、储存商品为主的外贸加工厂除外)、修理厂、饲养厂等,以及为外贸业务服务的有关独立核算单位,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按人民银行工业贷款、农业银行国营农业贷款办法办理,用外贸信贷指标。
 第二条 贷款的管理
  商品流转贷款实行资金定额供应。分定额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三户,分类管理。贷款定额根据国家批准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资金周转计划,计算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可分解到季)作为商品流转贷款定额。
  其计算公式是:
    计划出口总成本+内销销售总成本+计划省外调拨销售收入
    ──────────────────────────
            计划资金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企业向银行借款计划计算公式: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向银行借款计划的商品流转贷款定额
  一、商品流转定额贷款户的具体贷款指标,应根据银行核给企业的上述商品流转贷款定额扣除积压物资,有问题商品,挤占挪用等不合理资金占款确定。转入专项贷款户的不合理资金占款,减少同额指标,收回不合理资金占款,相应增加同额贷款指标。
  二、商品流转临时贷款。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又遇定额贷款户资金不足时,需事前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并提出具体项目和原因,订出归还贷款时间,银行在保证完成全年资金周围计划前提下,逐笔核实贷放,到期收回。企业由于非主观原因影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应申请展期,经审查同意,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时间内,另订归还贷款时间,到期收回贷款。到期没有申请展期或展期后又到期,仍不能归还时,即作逾期贷款,转入商品流转专项贷款处理。
  三、商品流转专项贷款。根据“关于外贸企业几种贷款加收利息的暂行规定”,凡属应加收利息部分,均应从商品流转定额贷款户或临时贷款户中转入商品流转专项贷款户,并规定还款期限。此项贷款,企业应按季向银行提出处理计划,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清理,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贷款,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及时收回贷款,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四、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要切实贯彻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企业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产品和物资,银行不予贷款。
 第三条 贷款掌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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