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3年第3号》(发布日期:1993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17日)废止中国银行对外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国
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1981年6月15日 (81)中信字第32号
(81)贸财财字第98号
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外贸部各进出口总公司,各省、市、自治区外贸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7号《关于
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精神,现将中国银行拟订的《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银、贸双方协商,在省级外贸公司中选择一、二个单位进行试点,并报部、行备案。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是银、贸双方的共同责任。试点的情况望认真总结,年终由银、贸双方共同写出专题报告,同时上报外贸部和总行。如有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运用银行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支持工农业生产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进出口计划,不断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多快好省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进出口业务为主,或为进出口业务服务为主,拥有一定自有资金,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用于商品流转的合理资金需要,都可向当地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没有中国银行的地方由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代办。其具体对象是:
一、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为华侨、外宾提供商品的商店,符合贷款条件,用于商品流转的资金需要,银行可以贷款。
对县以下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在具有一定周转金的前提下,可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协商,采取上贷下拨或下贷上转的办法贷款。
二、非商品资金原则上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银行不贷款。外贸企业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包装物料资金不足时,银行可暂予贷款;外贸包装公司经营的包装物料,视同商品,银行按批准的贷款计划供应资金。
三、对外贸信托公司、仓贮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外运公司超定额的资金需要,银行可按批准的企业借款计划,核实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