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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过去已批准为统借统还的老项目,需要补充订货(但不得再签现汇合同),也应按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但可不再报国务院审批,改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批复。
  (五)凡未经上述审批程序,不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定为统借统还的,均属无效。
 二、计划管理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或两委一部一行批复的国家统借统还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资金以及到期偿还的外债本息,均应分别列入年度的和中、长期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 财政计划, 统一平衡。各个年度外债还本付息所需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切实保证。
  (二)国家统借统还项目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计划中的编列方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重申如下:
  外汇计划:在收入中应当列明国家统借统还外汇收入;在支出中列明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还本付息支出。
  基本建设计划:分别列明“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利用国外借款投资”。“国家预算内投资” 是指用国内资金安排的投资, 包括引进项目的国内配套工程和设备投资、管理费、国内运费,以及引进项目需要支付的预付定金、关税、工商税、借款利息、银行和外贸部门的手续费、出国联络费、出国检验费、出国实习生费、以及买方信贷合同中需要用现汇支付的一部分贷款等所有国外借款不能包括的投资费用。“利用国外借款投资”是指用国外借款完成的工作量。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的引进项目,属于拨款改为贷款的,可不再区分预算内投资和国外借款投资, 全部贷款按照规定用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税和投产后应上交的利润归还。
  财政计划:收入方面在债务收入类中列“国外借款收入”;支出方面属于基本建设的列基本建设拨款类“国家统借统还基建设拨款“。国内配套所需的各项资金(基建计划的国家预算内投资部分)列基本建设拨款类各有关科目。不属于基本建设的,分别列入各有关支出科目内, 但须注明“ 利用国外借款安排的支出”。外债还本付息在债务支出类中列”国外借款还本支出”和“国外借款付息支出”。
  (三)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项目的作价,美元对人民币的折合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196号文件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即1美元等于2.8元人民币)折算。今后通过许可证协议等方式引进技术的费用,按照进出口委的安排,用国家外汇支付,不搞统借统还。
 三、年度和季度用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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