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
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
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
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
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商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程序
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和〔1981〕1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明确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是引进项目进行各项准备和安排年度计划的依据,是进行审批的第一个程序。由主管部门按照《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编报。在报送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的同时,要抄送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审批后,才能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是否成立及与外国厂商正式谈判的依据。由主管部门根据《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和附件编报(要送财政部、建设银行各一份)。 按照国务院国发 〔1979〕29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国家建委主持、组织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外贸部、一机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物资总局等部门参加,进行会审。对所需外汇的来源、外汇贷款的种类、偿还方式以及国内人民币资金的安排,一并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联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
(三)订货卡片的签证。
主管部门凭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订货卡片,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办理统借统还的签证手续。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审查确认后,由财政部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国家统借统”戳记,将其中两份分送外贸部和中国银行。凡是核准统借统还的项目,外贸进口总公司在银行的凭证上,也要注明“财政部统借统还”字样,以便银行开证、付汇、记帐。
对外签订合同后,主管部门应将合同付本(商务条款部分)送财政部、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