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
财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97号文件(
国务院批转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件(
国务院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请研究执行。
国家统借统还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和统一归还。 实行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对外由财政部统借统还,对内应逐步实行谁用谁还的办法,以加强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
使用统借统还外汇贷款的引进项目,必须符合《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利用外资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一)国家统借统还的外汇贷款,根据《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今后只限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的贷款。不具备上述贷款来源,国内配套人民币投资不落实的,均不得做为统借统还项目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今后不能批准借用高利率自由外汇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因国内投资未作安排,为了弥补国内资金不足而借自由外汇贷款的,哪个部门借的,由哪个部门归还,国家财政不负还债责任。
(三)今后对外签订卖方信贷合同,按照延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的,应当分年列入国家外汇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用国家外汇支付(如同“四三方案”那样),不形成财政借债,不需要国家。还本付息。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贷款与目前使用的买方信贷、自由外汇贷款在管理上不完全相同。《关于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外汇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财政、财务暂行管理办法》只限于买方信贷和自由外汇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基金组织)贷款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