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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科技档案管理机构的任务。
  一、科技档案处、科、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业务领导,干部培训,组织经验交流。
  (三)参加重要的产品、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的定型验收活动。
  (四)组织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负责科技档案、资料交流工作。
  (六)对本单位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实行监督、业务指导,并做好归档后的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七)收集、积累、统计、宣传科技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八)负责向部科技档案馆,七院七一库移交科技档案。
  (九)兼管技术资料工作。
  二、部科技档案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收集部属单位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科研、生产、基建、造船工业史及援外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对已进馆的科技档案,做好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签定和修改补充等工作。
  (四)对应进馆的科技档案(包括战备技术档案)进行督促检查工作和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九条,科技档案工作人员,需配备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的同志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人员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并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鉴定、立卷、归档以及归档后的修改补充等工作,纳入生产、建设、科研程序和计划,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做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科技文件材料未归档,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签字,不算最后完成任务。任何科研成果的鉴定、产品的定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都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行鉴定、定型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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