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三日以
〔81〕六机办字104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造船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工作),加强科技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事业,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历史记录,它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缩短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周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战备等都有着现实和长远的作用。
各单位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原则,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正确区分科技档案、科技文件材料和科技资料。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包括图纸、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表报等),都是科技档案。
凡是正在工作和生产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技术图纸、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没有归档的,统称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而收集和复制的科技文件材料,统称科技资料。
第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规定,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七条,部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建立科技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部设档案管理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直属的科技档案科,小型企、事业单位设单独的科技档案室。根据情况,也可设文书、科技档案统一的机构,在主管生产技术、科研的副厂(院、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
七院系统的科技档案机构的设置,根据国家和七院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