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部门关于
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 国家进出口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发行外汇券的工作是有成绩的,是想把事情办好,但由于没有经验, 出现了一些弊病,遇到一些新问题。对此,已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研究如何改进或拟订更好的办法。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 搞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对内对外的信誉,必须慎重对待。在没有提出新的办法以前,现行的外汇券办法仍继续实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发行、回笼、流通、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上海市外汇券发行情况比较平稳,工作是有成绩的,国务院责成中国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今年内在上海市开个现场会议,推广上海的经验。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
为排除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防止套汇和套购短缺物资,并便于计算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自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起,发行了人民币外汇兑换券。鉴于外币的兑换和管理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而且现行办法已经实行了一年零两个月,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方认论,反复比较论证,拟定较为完善的解决办法,报请国务院审批。我们和有关部门以及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的意见是,在没有新的更好的办法以前,有必要重申外汇券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就现行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克服那些显然是由于工作跟不上而产生的问题,尽可能把外汇券流通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 加强外汇券工作的管理。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行外汇券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即《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 从价格上保证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所有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如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和宾馆、饭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小卖部,对外供应商品,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原则上同市场零售价格一致,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不得为了多得外汇券擅自降低销价。广东、福建两省毗邻港澳,有的商品价格确实需要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其差价幅度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即在商品价格标签旁加注“临时八折优待”)。现在广东、福建两省有些对外供应商品价格差幅较大,品种过多的,要重新审查,严格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加强管理。其他地区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搞两个价格。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经营宗旨把事情办好。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