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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三)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当与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一)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选民、代表(均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或者单位提名。由各级选举委员会(连队由革命军人委员会、工厂车间由工会组织)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向选民或代表公布,经过反复讨论、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予以公布。
  (二)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一倍。
  (三)在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条 选举程序
  (一)选举日期,由各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所在地区各级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安排。
  (二)各级军人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经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
  (三)选举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选民,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人可以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可以另选符合参加选举范围的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四)投票结束后,由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五)每次选举, 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六)出席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以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选民或者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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