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修订)(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9日)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
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加选举的范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参加军队选举。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为选举方便,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地方选举。
(三)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
第二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十八周岁的现役军人、在编和非编职工、家属,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都在军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
(一)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各该级的选举事宜,指导所属部队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