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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

  2.大轿车:
  大轿车在现有基础上一般不再增加,职工上下班主要靠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来解决。
  3.载重汽车:
  一般单位可配备一辆,六百人以上的单位可配二辆,百人以下的单位,配小型载重车或载货吉普车一辆。
 三、严格执行成品油按标准定量供应、包干使用制度。
  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各单位的用油数量,属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编制的分别由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事业编制的由财政部按照新配车标准核定后,通知北京市石油公司,按新定量凭证供油,包干使用,节约留用,多用不供。
  各单位不准在定量指标之外“走后门”搞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供油标准。
  1.小轿车:专车和副部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的小轿车,每辆每月一百公斤;公用车(包括外事用车、通讯用车)每辆每月七十公斤。
  2.旅行车:每辆每月一百公斤。
  3.工具车:每辆每月七十公斤。
  4.吉普车:每辆每月七十公斤。
  5.大轿车:每辆每月一百二十公斤。
  6.载重汽车:载重三吨以上的,每辆每月一百四十公斤;载重二吨的,每辆每月一百公斤。
  各单位会议用油在定量供油标准之内,不再另行供应。
 五、各单位对车辆的使用,要建议必要的管理制度。如:派车登记、行车记录、车辆保养记录、各辆车领油用油记录、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每辆车的耗油情况,要按月核算。对耗油量超过生产厂规定耗油标准的车辆,应及时检查修理;在每年公安、交通部门进行车辆年检时,对需要报废的汽车,经过技术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调派车辆应尽量减少空驶。因公外出用车,应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通火车的地方要尽量乘火车。
 六、认真执行因私用车收费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不供私事使用。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0〕18号通知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65〕国管字第78号文中关于因私用车收费的规定进行收费。职工结婚、郊游,机关不得供车。
 七、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在京的事业单位的小汽车编制和供油标准,也要按照本办法执行。由各部委审定后,通知石油公司按定量供油,同时分别报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八、本办法实行后,原来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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