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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国家能源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使用汽车,切实节约油料,杜绝浪费,保证机关工作,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首先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实行汽车定编、油料定量包干使用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认真清理机关车辆,搞好车辆定编。
  首先,各单位要将机关的汽车进行清理。所有通过各种渠道和使用各项经费购进的各种汽车,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的规定,列入行政编制车数内,认真清点上报。同时将正式批准任命的司局级以上干部人数(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列名单)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然后,根据配车标准,重新核定各个单位配车数,多余的车辆上交,不足的陆续补配。
  今后,各单位增加司局级以上干部,应将任命文件分别抄报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按标准增配小汽车,司局级以上干部减少了的,应将车辆交回。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
  (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干部),按每人一辆计算配备。其中正部长和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的副部长以及六十五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配专车;其他副部长不配专车,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
  (2)机关公用车:根据单位的正副司局级干部人数(包括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配备:一至二十一人部分,每三人配一辆;二十二人至四十一人部分,每四人配一辆;四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部分,每五人配一辆;七十二人以上部分每六人配一辆。
  (3)通讯用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一至二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的机要通讯用车,根据任务情况分别与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商定。
  (4)外事用车:接待外宾应尽量使用出租汽车。外事部门及外事任务较多的部委,除按前三项标准配备外,可酌配外事用车,配备多少由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与有关单位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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