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 关于再投资退税问题
1. 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
六条规定,可以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合营者,应包括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申请退税的再投资范围,应限于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利润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用于独资经营或用于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不得申请退税。
2. 合营企业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这是用法定基金扩大再生产,不属于再投资申请退税的范围。3. 合营者再投资申请退税,应取得接受投资企业开给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必须载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并附有该项投资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合营者从甲地合营企业分得利润,投资乙地合营企业,或在乙地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均可凭上述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再投资退税。4. 合营者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申请退还已纳的部分所得税款,不包括按所得税额附征的地方所得税。按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再投资额÷(1_33/100)]×30/100×40/100=退税额公式二:再投资额×17.91/100=退税额
5. 对外国合营者将再投资退还的税款汇出国外,可不按汇出利润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