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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
 委托两个辩护人和发回更审案件检察人员以何种
 身份出庭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4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12日(57)法办研字第66号请示收悉。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个刑事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几个辩护人的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我们认为,被告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进行辩护。至于人民检察院派几个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与被告人有几个辩护人出庭无关,人民法院不必过问,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在人民检察院派有两个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而且两个检察员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按照“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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