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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纺织工业部、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棉花的群众选种自留种和良棉保种工作的通知

  三、良种的供应和经营:
  凡县内就地供应的棉种,由负责保种的轧花厂(站)直接向农村供应;专、县间调运供应的棉种(包括省与省间),由供销合作部门根据农业部门计划按其所列的地区、数量负责经营运销;在保种计划以外临时发生扩种棉田,和补充需要的棉种,因棉籽已拨交粮食部门,应由当地粮食部门负责从当地生产的棉籽中择优直接向农村供应。
  良种定价:良种的出厂(站)价格,按当地一般棉籽出售价格,加上轧花厂(站)因保种和检验支出的费用为计算售价的标准;经营棉花良种,以按实际成本出售为原则,调运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酌加必要的手续费,由掌握棉种的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提出,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核定。地区间运销的棉种,如因增加运杂开支,超过销地价格时,可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接受能力,酌量核减,规定出售价格。调运的良种价格,低于销地棉种价格时,应按销地价格出售。 在良棉保种
范围内, 按农业部门计划掌握或运销的良种,于播种期后,如有剩余,得改做油
料处理,其差价亏损连同上述减价差额和提价盈余等,由供销合作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上报,经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及农业厅(局)汇总对销后,如有不足部分,由省、区(市)农业厅(局)在事业费内予以报销,不属于上述范围以内者不予报销。
  四、收购良种籽棉加价4%办法:
  几年来收购良种籽棉加价4%的办法,对繁殖推广良种面积,已起到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点。为了改进这一工作,决定:凡接受国家特约、委托繁殖做为目前推广的新品种或更新的复壮种,在收购籽棉时仍继续执行加价(自己有轧花设备的繁殖农场或西北、西南群众习惯出售皮棉的地区加价办法,得改按皮棉计算),基层收购单位根据规定加价籽棉的标准、地区和数量,凭农业部门所发的良棉证进行收购,必须严格掌握,防止浪费。 其余一般繁殖的与当地普遍栽培的
品种和品质相同的棉种, 不应适用加价办法。
  4%加价费用,由纺织工业部和供销合作者各分担2%(供销负担2%,由当地加入棉花调拨成本,不另上报)。加价收购的籽棉标准、地区和预算,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务于八月底以前,报农业部核转有关部门。纺织工业部负担部分,在新棉上市前拨交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良棉加价预算,如不能按时上报,纺织工业部负担部分按农业部控制数字先行拨付供销社以便统一下拨。加价期限自今年新花上市起至明年一月截止。纺织部门应负担的2%加价款,各省、区(市)农业厅(局),供销合作社应于二月底以前汇总联合上报,以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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