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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1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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