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
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
婚姻法
第
18条
的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