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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部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
 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
 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六日)


  兹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总周字第53号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业已下达在案。近来由于北纬29度以南海面的治安情况好转,渔业生产亦逐渐恢复。为了保护沿海水产资源和避免机轮拖网渔业与渔民帆船业的纠纷,兹根据原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按照下列三个基点作成联结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第十七基点: 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点)。
第十八基点: 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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