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伐木业的企业,地质和水利系统的工程单位,机械农场和农业机器站。
第三条 企业(指第二条所列各单位,以下同)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以下同),必须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甲企业的工人职员在参加乙企业生产时发生伤亡事故,应该由乙企业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并且通知甲企业。
第四条 企业的厂长(或者总工程师,以下同)、车间主任和工段长(或者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以下同)应该对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工人职员发生负伤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的时候,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的人应该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该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必须在下班前报告厂长。
第六条 工人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满1个工作日和超过1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车间主任必须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且将调查结果按照本规程附件一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填写其中第一项至第九项,分送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分送的时间不能迟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
第七条 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3人和3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指经医师诊断负伤人员成为残废的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时候,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的人应该立即报告工段长, 工段长应该立即报告车间主任, 车间主任应该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厂长应该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未设劳动部门的地方为人民委员会,以下同)和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该立即用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快速办法转报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