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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失效]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汽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 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 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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