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的通知(1957)(发布日期:1957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1957年10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 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 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2.5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