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预付金,金额是争议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
前项预付金应当送交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 仲裁申请书和附件送交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应当依被诉人的数目备具副本。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立即通知被诉人,并且附送仲裁申请书和一切附件的副本。
第九条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通知仲裁委员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
如果双方当事另有期限的约定,依其约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被诉人的请求,对于十五日的期限也可以予以变更。
第十条 如果被诉人在前条规定期限内不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依申诉人的声请代为指定仲裁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推选首席仲裁员。
如果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在前项规定期限内对首席仲裁员的推选不能达成协议,就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共同选定一人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争议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在征取双方同意后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
第十三条 如果仲裁员不能参加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并且请他们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另行选定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在前项规定期限内不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
第十四条 如果首席仲裁员不能参加审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双方仲裁员,并且请他们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另行推选首席仲裁员。
如果双方仲裁员在前项规定期限内,对首席仲裁员的推选不能达成协议,就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席依一方当事人的声请,对同当事人有关的物资、产权等可以规定临时办法,以保全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