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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8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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