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林区地带运行中,防止机车空转。
9.防止投煤时锹头过高,粉煤飞出或进入烘砖前部堵塞烟管。
10.运行中禁止向外抛弃火种(如烟头、着火丝屑等)。
11.运行中如发现林区火灾,应于到达前方站时尽速向站长报告。
(三) 燃料关系:
1.混煤工作应按粉块成份、粘结性质、发热量大小等彻底混用。
2.通过林区的机车,在防火季节,禁止使用扎赉诺尔煤。
三、 工务部门
(一) 在打设防火道时,会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如认为有不合规定时,得提请当地政府负责改正。
(二) 巡道员应经常注意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警惕发火象征,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处理。
(三) 防火季节。巡道员应昼夜不停地轮流巡视。如发现靠近线路发生火灾时,除自救及动员附近工区人员进行补救外,并尽速报告最近车站。
(四) 林区地带区间工区,应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数目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以下同):
1.铁锹,2.水桶,3.刀,4.扫帚,5.火掸等。
注:火掸系以木(竹)杆一根,一头紧缚草绳,约20根,用以打火。
四、 车务部门
(一) 车站应和林区地方防火机构建立防火通讯网,车站接到火灾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地方防火机构,如在不妨碍行车通讯条件下,可给予林业机构对调查火灾情况使用电话之便利。
(二) 如地方人员报告火警请救求援时,站长应请求调度员,调度员考虑在无碍行车条件下,准予派遣机车及其他交通车辆。
(三) 救火人员准许搭乘最近列车(专用列车、军用列车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时,须向调度员说明理由,取得调度员命令后办理之。
(四) 防火期间内,车站及列车工作人员,应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宣传工作,严防由门窗抛弃火种(如烟头等),如认为有火灾发生之虞时,可将门窗关闭。
(五) 林区车站应备有救火工具,计每站须备有:
1.水桶,2.铁锹,3.扫帚,4.火掸等。
注: (二)、 (三)两项关于派遣机车及其它交通车辆及救火人员搭乘列车收费问题,由铁道部、林业部洽商办法,呈中财委核准后,另行分布。
五、 其它部门
(一) 林区公安部门,应负责领导组成救火小组(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根据当地情况,加强消防设备或购置救火工具,平素并应组织及训练民兵,当接到发生火灾通知时,应于最短时间驰赴现场参加救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