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五五年
五月十一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属于铁路方面
一、 各级行政及领导部门
(一)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特别重视防火工作,并建立各种制度,贯彻执行。
(二) 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应经常加强防火教育,并定期组成检查小组,深入现场,检查防火设施。
(三) 对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灾责任者,应赏罚分明,并及时处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 防火季节,应配合地方政府,林业机关,重点检查铁路沿线防火有关部门对防火设施及组织情况。
二、 机务部门
(一) 机车设备关系:
1.通过林区及在林区调车的机车, 须全部装设双层火星网, 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火星网眼直径不得超过10公厘。
2.反射钣的高低应适度调整。
3.清除废气口的油垢, 勿使口径缩小,喷出力强大。
4.定检时应彻底扫除烟管,烘砖上部及烟箱内的灰烬,防止因发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风过强。
5.保持烘砖完正。
6.保持灰箱洒水管作用良好。
7.保持机车灰箱、风门及灰箱托板的开闭作用灵活及关闭严密。
8.保持炉条完正状态和作用灵活。
9.洒水装置及胶皮管应经常保持完好。
(二) 乘务员关系:
1.清炉时力保适度火层(按标准厚度)。
2.粉煤力行洒水,以防飞散。
3.林区 附近停车中,停止大开送风器。
4.防止运行中使用火钩及摇动炉条,如必须摇动时,应即实行灰箱洒水。
5.在无碍通风情况下,灰箱风门应尽小开。
6.除指定地点外,禁止清除炉灰。
7.途中必须掏出沪渣 时,应用水浇灭,到站后即卸除,严禁中途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