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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一) 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票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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