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