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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十条 海港之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之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之航道、一切锚地与泊位、 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所需要之汊港支流、 以及与海港将来有发展可能之贴近水域。
 第十一条 海港区域之划定,由各港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编订港区方案,绘制水陆区域平面图连同说明书,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商决后,报请中央交通部审核转呈政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二条 凡港区内铁道线路作为铁路与轮船间转运货物、旅客用者,为铁路营业线。其专为海港本身调运货物者,为海港专用线。铁路与海港之分工制度及港区内火车车辆运转规则,由铁路管理局与港务局协议签订合同办理之。
 第十三条 凡国家其他机关、企业在港区内现有之码头、仓库、附属之办公房屋等,产权暂不变动,原单位仍可继续持有使用。其所租用港区内之码头、仓库,亦可继续租用,但应受港务局之统一管理,并为适应国内外贸易发展之需要,港务局得于适当时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后,逐步进行调整、收回和解除其租约。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商业部在港区内现有之渔业码头、石油码头及其专用仓库产权仍归各该部所有,其附属之装卸工人亦由各该部领导管理。

第三章  港务局之职权

 第十四条 港务局之职责:
  (一)监督各有关方面遵守国家航运与港务法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杜绝一切破坏上述法令之任何行为。
  (二)负责维护港区与航道一切设备,保持航道与水域之一定深度与宽度,为保证船舶进出港之安全、提高航行效率而服务。
  (三)进行海港各项建设工作,以保证国民经济发展之需要。
  (四)领导管理装卸工人,组织货物装卸、保管、收发,监督客货运输,组织汽车、大车、驳船等水陆交通工具,办理货物接送转口业务。
  (五)管理船用燃料、物料、淡水供应及其他对船舶之服务工作。
  (六)组织引水工作,管理与监督船舶之进出港。
  (七)设立与监督海港电台,经常与航船通报气象及联系海事事宜。
  (八)营救遇难船舶、 生命、 货物等,并妥为保管救出之财产;调查和处理一切海事、海损案件。
  (九)办理船员、引水员考核,发给证书,并办理船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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