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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
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
(1953年6月15日)
青海省人民法院:
你院(53)府法秘字第89号报告收阅。关于不同民族结婚后所生子女属于何族的问题,经与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系,我们认为此种问题应根据群众一般习惯决定,在子女长大后,所属民族,应听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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