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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在调查期间,调查组委托白银公司工程测量人员对23日发现的三个盗采采场进行了实测:1.在I号矿体区域已经形成长约80.6米的回采矿房,利用浅孔压矿,采场内有9个出矿短穿,压矿高度达10米,平均采幅7米,已开采至97地质勘探线附近。2.在Ⅲ2号矿体105线附近勘查到正在掘进的斜上山、下斜井、大型车场、巷场、大量0.75M3矿车和比较完善规范的通风、供风、供电、供水、通讯、运输系统,已经形成高6米、采幅3米、采场长度50米的规模采场。3。在越界采矿区域的标高为 1190m的Ⅲ2矿体,有一采场长度为30m,宽度为6-8m,高度为16m,有5个出矿口,矿石品位10%以上,爆落的矿石已基本出空,对盗采情形调查小组进行了实地拍照。 2006年11月23日,依据调查组的指示和实际测量结果,白银公司形成实测资料报告和三个盗采采场的水平平面图。根据该测量结果,I号矿体(97线采场)被盗采矿量为14 508吨,Ⅲ2号矿体(105线采场)被盗采矿量为2700吨,Ⅲ2号矿体(109线采场)被盗采矿量为10 080吨。三个采场损失矿量合计:27 288吨。
  2006年10月,白银公司与案外人交易的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当期锌精矿的交易价格分别为21 954元/吨、21 971元/吨、22 831元/吨、21 971元/吨、21 992元/吨,平均价格为22143.8元/吨。2006年 10月,白银公司与案外人交易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当期铅精矿的交易价格分别为:11 380元/吨、11 440元/吨、11 380元/吨、11 340元/吨、平均价格为11 385元/吨。
  2006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期间,经调查组核实越界开采主体是须弥山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地段为Ⅲ2矿体102线至109线(含105线Ⅲ2矿体和109线Ⅲ2矿体两处)和I矿体97线一带。
  2006年11月7日,甘肃省成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成国土资字[2006]153号《关于再次限期清理疏通柒家沟口采矿坑道的通知》,要求须弥山公司于11月11日前将其采矿坑道全部疏通;2006年11月20日,该局再次发出成国土资字[2006]160号《关于加快限期清理疏通柒家沟口采矿坑道的通知》称:“我局已于2006年10月 31日和11月7日先后两次通知你矿对采矿坑道内全部崩塌封堵段落清理疏通,并将疏通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但你矿至今未报清障情况。现再次通知你矿,接此通知后三日内疏通坑道。”
  2006年11月25日,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一勘院)对涉案采空区资源量估算,出具了《厂坝铅锌矿97线、105线(标高1190米)采空区资源量估算报告》(以下简称《估算报告》)。该报告估算有两部分:“一、105线(标高1190)采场,二、97线采场”。将白银公司起诉的三处盗采地点与之对比得知:1.该报告“一、105线(标高1190)采场”部分,实际上是白银公司起诉主张的109线Ⅲ2号矿体部分;2.该报告中“二、97线采场”实际上是白银公司起诉主张的I号矿体部分,报告申明“97线采场因封堵无法现场进行勘查”;3.白银公司主张的105线Ⅲ2号矿体部分在该报告中没有提及。
  2006年11月28日,茅德贤在“越界开采调查平面图”上签字确认,并由黄渚选矿厂加盖公章确认。
  2007年9月13日,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陇国土资罚[2007]2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须弥山公司自2006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入李家沟矿区范围采矿,违反了相关法规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越界开采的矿石量 4907吨,折合人民币1 048 135元:2.并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52407元。”从恒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七中显示,该行政处罚认定越界开采矿石量4907吨包括两部分,一是《估算报告》认定的109线Ⅲ2号矿体的矿量2005.36吨,二是对白银公司主张的 97线I号矿体14 508吨矿量乘以20%得出的2901.6吨。
  2008年10月27日,因越界开采造成损失,白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所有的李家沟铅锌矿地处甘肃省成县黄渚镇,1998年9月2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了证号为1000009820009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998年9月至2013年9月。 2006年10月22日,白银公司在对管护区内王家沟一民采矿硐进行监测时,发现Ⅲ2矿体102地质勘探线、105地质勘探线一带,以及97地质勘探线附近有越界开采活动,立即向各级政府部门报告,请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年11月23日至11月30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甘肃省安监局、陇南市国土资源局、陇南市安监局、成县人民政府、成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越界开采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越界开采的主体是须弥山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地段为Ⅲ2矿体102线至109线和I矿体97线一带。经过测算,被开采矿石量为27 288吨。须弥山公司徐明山铅锌矿系三被告共同所有,2003年11月24日,黄渚选矿厂、须弥山公司、 106队三家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入连同须弥山公司《甘肃成县茨坝须弥山铅锌矿普查》项目一并纳入,三方所占探矿比例分别为45%、35%、20%;2004年10月10日,由须弥山公司申请取得须弥山公司徐明山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之越界开采行为已构成对白银公司依法取得采矿权的严重侵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白银公司损失5234.8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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