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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关于卜新光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向仙桃源公司调取其购买“深坑村土地”出资 2139万元的证据,或责令安徽省公安厅提供扣押的财务账册的申请。 卜新光要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证明其购买“深坑村土地”投资2139万元,而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该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价值为 1950万元,且被依法追缴,卜新光对“深坑村土地”使用权已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对卜新光调取该部分证据的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卜新光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查封仙桃源公司和潘宣涛个人资产 288 511 700元的请求。刑事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公安厅将“深坑村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并返还安信证券部,此后,仙桃源公司在2002年11月接收被判决追缴的该土地使用权。201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深坑村土地”征收并给予仙桃源公司补偿 288 511 700元,该补偿款与卜新光无关。故卜新光要求本院赔偿委员会查封该笔补偿款及潘宣涛个人资产,于法无据。
  综上,“深坑村土地”已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皖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追缴,赔偿请求人卜新光主张安徽省公安厅违法返还土地给其造成316.6万元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赔偿请求人卜新光的其他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和公安部公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对卜新光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维持安徽省公安厅皖公刑赔字[2011]01号刑事赔偿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赔复字[2011]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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