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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另查明,卜新光等人因涉嫌挪用安信证券部资金等系列犯罪案发后, 卜新光于 1997年12月23日畏罪潜逃至印度尼西亚国,该案经公安部1998年3月9日指定管辖,由安徽省公安厅统一侦查,1999年9月5日卜新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8月4日卜新光刑满释放。
  又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原系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下同)以与卜新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拆借2500万元的债务纠纷为由,于1999年12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案审理;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还以与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存在担保借款纠纷,拆借资金合同和保证金存款协议纠纷为由,于2000年3月 10日,同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审理,案号分别为 (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2000年4月19日,安徽省公安厅致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依法移送安徽省公安厅统一侦办。2000年7月15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2号、(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373号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 2000年8月24日,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对“深坑村土地”进行查封。对 (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72号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诉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的拆借金额2500万元债务纠纷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01年9月21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公安厅侦查处理,同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安信公司、安信证券部已将该民事案件移送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生效后,对“深坑村土地”予以解封并将追缴的土地使用权返还受害人安信证券部,用于抵偿安徽省公安厅侦办的(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72号民事案件中卜新光以安信证券部名义拆借深圳发展银行2500万元的债务。
  再查明,在卜新光刑事犯罪案发后,深圳发展银行认为安信证券部向该行融资 2000万元,只清偿1200万元,余款800万元逾期未付,以债券回购协议纠纷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卜新光及安信证券部、安信公司,要求连带清偿欠款8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11月9日作出(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1.卜新光返还给深圳发展银行2 570 016元及使用 2000万元期间的利息;2.卜新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安信证券部和安信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已由深圳发展银行与安信公司达成和解,以其他财产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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