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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法院对富虹公司向肯考帝亚公司交付整套海运提单事实的查明有误。2008年9月5日,富虹公司向肯考帝亚公司的代理人元亨公司交付了整套的经富虹公司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在庭审过程中。富虹公司也承认了提单交付的情况,其提交的证据及元亨公司的说明也可以相互印证以上事实。富虹公司交付提单之后,全套提单及其换回的提货单一直由肯考帝亚公司持有。原审法院没合理依据而拒绝采信肯考帝亚公司以及富虹公司的证据,导致查明事实有误。(二)原审法院对涉案空白背书提单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有误。按照《海商法》第七十九的规定,空白背书的提单属于可以自由转让的提单。在本案中,富虹公司已经空白背书了提单,然后转让给肯考帝亚公司。原审法院认定富虹公司未向他人背书转让提单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法院对富虹公司与元亨公司的代理行为查明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由于富虹公司是提单的通知方,且是有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给肯考帝亚公司的义务的易货合同当事方,肯考帝亚公司委托其与元亨公司作为肯考帝亚公司的代理人,代办提货的有关手续。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包括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原审法院没有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富虹公司和元亨公司的代理行为。在肯考帝亚公司占有提单期间,富虹公司和元亨公司代为换单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肯考帝亚公司承担。(四)原审法院对提货单上的记载的查明有误。在本案中,富虹公司取得指示提单之后,在提单上空白背书,然后交付给肯考帝亚公司。因此,在富虹公司与元亨公司代肯考帝亚公司凭提单换取提货单时,船方收到的提单不是记名提单而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所以换取的提货单上没有载明收货人(收货人记载为To order)。事实上,中国湛江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代)签发的提货单也没有载明收货人(或提货单位),而是肯考帝亚公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而要求富虹公司在提货单位一栏上加盖公章。湛江港公司的回复函亦肯定了肯考帝亚公司凭本案所涉的提货单提货的权利。原审法院对“换取了记载富虹公司为提货单位的提货单”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相符。(五)原审法院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2008年9月 15日,肯考帝亚公司和富虹公司通过易货已经取得对方货物的所有权。富虹公司向肯考帝亚公司交付了提单。肯考帝亚公司通过取得提单合法占有货物;2008年9月 10日,富虹公司已经将“康劲”轮的提单项下的权利和货物向肯考帝亚公司出质,肯考帝亚公司取得货物的优先受偿权;2008年9月15日,双方对易货进行确认之后,“康劲”轮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从双方予以确认时起,自富虹公司转移给肯考帝亚公司。
  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康劲”轮项下被查封、变卖的原堆存于湛江港码头的52 231吨阿根廷大豆的所有权归属肯考帝亚公司;3.湛江中院提存的“康劲”轮项下52 231吨阿根廷大豆的变卖款及相应利息归属肯考帝亚公司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富虹公司和湛江建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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