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就欠款事项进行了对账。同年12月16日,肯考帝亚公司、富虹公司在上海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确认书》以及《货物置换协议》引发的有关争议,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4月7日,肯考帝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另查明,因富虹公司于议付日届满未向境外议付行承兑付款,湛江建行在扣除保证金2352万元后,于2008年12月3日代富虹公司向境外议付行垫款支付了信用证款项29 322 013.95美元,截止2009年 7月31日,富虹公司偿还了该笔垫款的利息共141 515.37美元,余款未付。湛江建行催讨未果,遂以富虹公司和富虹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湛江中院提起诉讼([2009]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2008年11月28日,湛江中院依湛江建行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8]湛中法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11月30日轮候查封了爱华轮、康劲轮卸下存放在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公司)仓库的共约72 000吨大豆(湛江中院受理的[2009]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对该批大豆的查封为第一顺序查封)。2008年12月4日,肯考帝亚公司持提货单至湛江港公司要求提货,湛江港公司书面回复称:“如提货单上签章的提货单位与提交提货单的货主不一致,则提交提货单的货主应提交该签章单位同意向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相关文件。现贵司向我司提交提货单及上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文件要求提取货物,由于湛江中院已予以查封,故不能办理有关的货物交接手续。我司在确认法院解除查封后,如贵司向我司提交前述提货单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文件正本,则我司同意将前述提货单项下合法通关进口的货物放给贵司。”2008年11月28日,肯考帝亚公司以被查封康劲轮52 231吨大豆属其所有为由提出保全异议,请求湛江中院解除查封。同年12月11日,湛江中院依湛江建行的申请裁定解除了对爱华轮约17 600吨大豆的查封。2009年1月7日,湛江中院裁定准许上述[2009]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的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后,本案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2009年3月17日,湛江中院书面通知肯考帝亚公司,其对于康劲轮52 231吨大豆的权属异议需经实体审理确定,故不予解封。考虑到长期存放影响大豆的品质,湛江中院于2009年3月23日裁定对该批大豆进行变卖,经实际交接清点,以单价2640元/吨的价格实际变卖51 854.92吨大豆,获价款136 896 988.80元(未扣除应支付的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港口费等)存入湛江中院账户。湛江中院于2008年4月1日通知肯考帝亚公司作为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2009年8月 28日,湛江中院作出[2009]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本案与湛江中院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一案两诉的问题;二是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问题;三是肯考帝亚公司是否已取得系争康劲轮货物所有权问题。
一、关于本案与湛江中院信用证融资纠纷案是否属于一案两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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