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04年4月16日,陈刚两次给柴里煤矿张怀富发送关于从印尼进口的木材近期将要发出等手机短信息。
该院二审认为:华东公司、华夏银行与柴里煤矿签订的《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应确认有效。华东公司与柴里煤矿签订的《补充协议》,未经华夏银行同意,没有起到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的效力。《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是规范、约束本案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生效依据。华东公司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约定华夏银行在华东公司办理国际贸易开证申请时须审查是否有柴里煤矿负责人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因此,华夏银行在柴里煤矿和华东公司联合经营木材过程中,负有对柴里煤矿提供的1000万元资金进行监督使用的责任。华夏银行的工作人员陈刚直接参与合同谈判、签订、实际执行,使用手机发送短信息以掩饰资金被动用的事实,还在柴里煤矿提供给华夏银行的声明函上签发意见,这些行为表明华夏银行及其履行职务行为的工作人员明知 1000万元资金的来源和特定用款程序并负有向华东公司提示按合同规定使用该款的责任。华夏银行不仅没有向柴里煤矿说明事实真相,反而在华东公司动用该笔资金时,采取了虚构事实及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不履行监管义务,应承担责任。该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 010元,由华夏银行、华东公司各负担35 005元。
华夏银行不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于2006年9月12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6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民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先前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自2004年3月22日起,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中山路支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上分别存入230万元、77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2004年 3月22日至2004年11月29日该账户陆续向外支出款项,其中2004年4月21以支票形式支出350万元,2004年4月23日以支票支出300万元,收款人为华东公司,该两笔资金的转账凭证上资金用途栏均注明为“木材开证”。2005年3月17日之后,该账户未发生业务。目前账户金额为 227.60元。双方约定的进口木材、申请开立信用证事项均未实际发生。本案原一审庭审时.柴里煤矿当庭陈述华东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动用的1000万元中的300万元经过了该矿负责人温忠诚的授权,请求判令华夏银行对70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华夏银行否认收到授权。二审中,柴里煤矿否定其在一审中的上述陈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夏银行应否承担华东公司退还1000万元联营出资款的补充赔偿责任问题。(一)关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约定,华夏银行的义务限于柴里煤矿直接将1000万元汇入华夏银行交华东公司申请办理信用证时,负责审查是否有柴里煤矿的书面同意,然后再行对外开证,并对未来回收的货款进行监管。在实际履行中,柴里煤矿并未按约定将1000万元开证保证金直接汇入华夏银行,而是将银行汇票直接交给了华东公司。华东公司收取该汇票后,将汇票款存入了其在华夏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上,但未明确告知华夏银行款项的性质。因此,华夏银行无法对该款尽监管义务。本案柴里煤矿1000万元无法收回的原因,一是柴里煤矿未按协议约定将该款汇入华夏银行,未进入开证保证金账户;二是华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动用了该款。综上,华夏银行履行监管义务的条件并未成就。 (二)关于华夏银行是否知道该款项的保证金性质。柴里煤矿为证明华夏银行知道该款的性质,提供了相应证据:一是陈刚两次致柴里煤矿的函件、短信;二是柴里煤矿工作人员的陈述;三是注明用途为“木材开证”的款项流转凭证。首先,陈刚两次致柴里煤矿的函件所反映的内容与争议款项并无直接联系,陈刚转发的短信内容虽然涉及了木材一事,但以此证明华夏银行知晓该款是保证金性质,证据不足。其次,柴里煤矿工作人员的陈述表明在将银行汇票交给华东公司时,陈刚在场,并一起到银行存款。但该证据从形式上应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较弱,且陈刚否认,故不能据此认定陈刚参与了存款过程。另外,两笔转出支票上虽标有“木材开证”字样,但因该款存在华东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上,并非在保证金账户上,不能据此认定华夏银行明知该款为保证金而不监管。综上,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刚实际参与了资金的存入和明知该款是开证保证金,也不足以证明华夏银行明知该款项的性质而不尽监管义务。2008年7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07)鲁民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判定:(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枣民四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5)滕民初字第 27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三)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5)滕民初字第 27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柴里煤矿对华夏银行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