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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9年4月,原告“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入选国家工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1年7月31日,台州市工商局对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浙江华田公司从2000年 12月至2001年2月,共生产标有“华田摩托·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的摩托车534辆,其中后装饰板两侧贴有“FUTURE”字样标贴的摩托车379辆,其型号分别为HT50QT-12风帆、HT150T-10鲨鱼王、HT125T-5新迅风、HTl50T-11飞舰、HT150T-9神行太保、HT250T神行太保、HT125-2A王太子、HT100-5弯梁八种,共计经营额3 263 486.09元。生产的 534辆摩托车由台州华田销售公司销售 338辆,共计销售额2 136 273.09元。台州市工商局认定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对两公司进行了处罚。该处罚决定经浙江省工商局复议,并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予以维持。
  工商机关在对浙江华田公司进行查处前拍摄的一组照片显示,华田牌HT125T -5型摩托车使用保养说明书上的显著位置标明“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在产品的包装箱正中间醒目标注较大的“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下方以相对较小字体标注作为“联合制造”商名称“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字样。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于 2001年1月19日更名为浙江华田公司。
  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16日对南京联润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于 2001年春节前后,从浙江台州华田摩托车公司购进华田牌YAMAHA摩托车122辆,价值47万元。该摩托车外包装上写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车身写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及“FUTURE”字样。该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01年3月21日,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南京联润公司致函,要求将其发往南京联润公司的122辆摩托车返还。2001年4月9日,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台州华田销售公司。2001年4月22日,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向南京联润公司出具收条,称收到退回的华田牌摩托车 122辆。
  此外,长兴金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7日从台州华田销售公司购进11辆华田牌摩托车,涉及车型 HT125T-5(进价7370元)、HT150T-10(进价8220元)、HT150T-9(进价8920元)。浙江省德清县双发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27.日,从台州华田销售公司购进30辆华田牌摩托车,涉及车型HT125T-5(进价7680元)、HT150T-9 (其中2辆进价9280元,另2辆进价8480元),HT150T-10(进价7780元)、HT150T- 11(进价8780元)、HTSOQT-12(进价6880元)、HT125-2A(进价10 980元)、HT250T (进价12 480元)。该两批摩托车的灯箱、排气管、减震器上均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此外,双发摩托车有限公司店堂内陈列的6辆华田牌摩托车上除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外,在侧盖上还标有“FUTURE”字样。上述事实,经浙江省长兴县、德清县工商局处罚决定认定,同时处罚决定还认定该批产品由浙江嘉吉公司生产。
  2000年12月12日《摩托车商情》第 95期上刊登署名“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郑重声明》,该声明针对原告此前为了澄清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打击侵权行为曾经在报刊上作出过的《严正声明》,称原告的声明内容不实,并有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摩托车商情》2001年1月2日第663期上刊登HT125T-5新迅风摩托车的广告中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华田摩托”字样,摩托车减震器上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页下署名“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与2001年5月29日第702期上浙江华田公司完全相同。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申请,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裁定,保全浙江华田公司八本会计凭证资料。并于2004年 1月12日应原告申请对查封的会计凭证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司法审计,以确定浙江华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摩托车的利润。 2004年2月12日,审计机构向原审法院发函称涉案八种车型分车型审计的财务资料不全,并列明了需要提供的13种资料清单。对此,原审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查封的会计凭证进行质证,并限定被告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限期提供鉴定所需财务资料。浙江华田公司在限期内拒不提供。台州华田销售公司以公司年代久远、不可能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公司已改制为由未提供相关鉴定资料,且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提供销售成本的财务资料以及反映其经营状况的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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