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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4月5日,西安市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对未经招标的恒升大厦综合楼工程进行了处罚,恒升公司即委托临潼公司张安明在西安市招投标办公室补办了工程报建手续,双方所签合同已经备案。诉讼中双方持有的合同,内容区别是有无29-3条。恒升公司持有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备案合同附有此条。其内容为:本工程为乙方垫资工程,以实结算,实做实收,按工程总价优惠8个点,工程结算以本合同为准。
  2005年2月2日,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公司等就恒升大厦综合楼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1-10层)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认定该工程为合格工程。 11-24层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恒升公司承认主体已封顶。同年2月 26日,临潼公司作出恒升大厦综合楼《建设工程主体完决算书》,决算工程造价为 31 020 507.31元,并主张已送达恒升公司,但无恒升公司签收的文字记录及其他证据佐证,恒升公司不予认可。后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于2005年4月停工至今。
  一审法院依据临潼公司申请,委托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和截止2006年6月22日的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2006年。11月25日,2007年1月12日,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华春鉴字 (2006)07号鉴定报告及对该报告的异议答复、补充意见确认: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为20 242 313.44元;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22日的停窝工损失为 346421.84元。该工程造价中混凝土使用现场搅拌价,且按工程总造价优惠8个点即1 818 793.15元及四项保险费175 452.75元。对该鉴定结论,临潼公司认为该工程造价应依照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商品砼应采用购买价;备案合同29-3内容是恒升公司事后添加的,所以优惠8个点即1 818 793.15元没有依据。恒升公司则认为,临潼公司停工的原因完全在于其自身,故停窝工损失根本没有计算的合法依据。
  恒升公司主张已支付工程款 12 219 182.8元,但临潼公司仅对2004年 6月20日、9月15日张安明以工程款内容签收的175万元予以确认。对其他款项一审法院依据庭审质证意见作以下分类: (一)项下2 773 932.40元恒升公司认为全部用于工程,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临潼公司认可该笔款项用于工程,但认为是归还其借款480万元。(二)项下款项共计680万元,恒升公司主张依张安明要求支付至陕西致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圣公司),因张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对此临潼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收款主体非临潼公司。(三)项下款项208410元,恒升公司主张由于临潼公司施工中不慎造成的支出,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临潼公司认为依照监理公司的签证应由恒升公司承担。 (四)项下款项686 840.4元,恒升公司认为临潼公司口头承诺从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临潼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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